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的治疗概要:
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与内科医师配合,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取胎术。加强产前检查,防治心力衰竭,严密监测血压、脉搏、呼吸、心率及恶露量。多学科综合治疗。
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的详细治疗:
治疗:
1.治疗原则:
1.1.妊娠期治疗原则 凡不宜妊娠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孕妇,应当于妊娠12周前行治疗性人工流产。妊娠已超过12孕周,应密切监护,加强产前检查,积极防治心力衰竭,使之度过妊娠期和分娩期。而对于顽同性心力衰竭病例,为减轻心脏负担,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的治疗应与内科医师配合,在严密监护下行剖宫取胎术。
1.2.分娩期治疗原则
1.2.1.阴道分娩的适应证:
心功能Ⅰ~Ⅱ级,以往无心力衰竭病史。
胎儿不大,胎位正常,骨产道、软产道无异常及宫颈成熟度好。
无产科合并症者。
1.2.2.剖宫产适应证:
过去及孕期曾有心力衰竭史,或心功能Ⅲ~Ⅳ级,应在心力衰竭控制后的适宜时机选择性剖宫产。
发绀型先天性心脏病。
胸片有肺淤血者(早期心力衰竭)即使心功能Ⅰ~Ⅱ级也行剖宫产。
高龄初产。
有产科及其他内科合并症者,臀位胎儿较大者也属此类。
2.具体治疗方法:
2.1.一般治疗
2.1.1.加强产前检查:妊娠20周以前每2周1次,20周后每周1次。发现早期心力衰竭征象,应立即住院。孕期经过顺利者,也应在妊娠36~38周住院。
2.1.2.防治心力衰竭:
预防和治疗引起心力衰竭的诱因:①预防上呼吸道感染;②纠正贫血;③治疗心律失常;④防治妊娠期高血压疾病或其他合并症和并发症。
动态观察心脏功能:①定期进行超声心动图检查;②测定心脏射血分数、每分排血量、心脏排血指数及室壁运动状态。
心力衰竭的治疗:①妊娠期孕妇血液稀释、血容量增加和肾小球滤过率增加,使孕妇血液中药物浓度较低,但同时孕妇对洋地黄类药物耐受性较差,故不宜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的预防使用洋地黄类药物;②妊娠晚期发生心力衰竭,原则是在心力衰竭控制后再做产科处理,应放宽剖宫产指征;③若为严重心力衰竭,内科治疗疗效不佳,也可控制心力衰竭的同时紧急剖宫产,取出胎儿,减轻心脏负担,以挽救孕妇生命。
早期心力衰竭或心功能Ⅳ级者:地高辛0. 25mg,每H2次,口服;2~3日后改为0.25mg,每日1次,勿用饱和量,以备抢救时用药。
2.2.分娩期处理
2.2.1.阴道分娩的处理:
第一产程:①安慰、鼓励产妇,消除紧张情绪;②吸氧、适当应用镇静剂如地西泮,10mg,缓慢静脉注射,注射时间大于5分钟)、哌替啶,100mg,肌内注射;③每小时检查血压、脉搏、呼吸、心率,并记录尿量及肺部听诊情况;④有早期心力衰竭表现时,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的治疗应取半卧位,高浓度面罩吸氧,给予快速毛花苷C0.4mg加入25%葡萄糖溶液20ml中,缓慢静脉注射。必要时4~6小时重复给药1次;⑤产程开始后即给予抗生素预防感染。
第二产程:避免用力屏气加腹压,应行会阴侧切术或正中切开术(需要有经验的医师完成),胎头吸引器或低位产钳助娩,尽量缩短第二产程。
第三产程:①胎儿一经娩出,产妇腹部压沙袋;②静脉注射或肌内注射缩宫素10~20U,有条件的可使用卡贝缩宫素100mg或欣母沛(卡前列素氨丁三醇)25mg,肌内注射,禁用麦角制剂;③产妇出血过多时,要及时输血、补液,但要注意输注速度不能太快。
2.2.2.剖宫产的处理:
麻醉:持续硬膜外麻醉、麻醉剂中不应加用肾上腺素,麻醉平面不宜过高。
补液:术中及术后要严格限制补液量,24小时总入量<1000ml,速度1ml/min。
术后应用镇痛剂哌替啶(用法100mg,肌内注射)或吗啡(用法10mg,肌内注射)。
不再继续妊娠者,可同时行绝育手术。
2.3.产褥期处理
2.3.1.严密监测血压、脉搏、呼吸、心率及恶露量。
2.3.2.允分休息,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的治疗必要时镇静剂(如地西泮10mg,肌内注射,或地西泮5mg,睡前口服),产后5~7日后试起床活动。
2.3.3.哺乳:心功能Ⅰ~Ⅱ级,此次妊娠、分娩经过良好,可允许哺乳,其余均回奶(方法:①可使用炒麦芽60g,煎服,每日1剂,分次服用;②适量芒硝,用纱布包裹后外敷于乳房,如潮解后变成硬块应及时更换,每日2~3次;③己烯雌酚5mg,每日3次,口服,共3~5日)。
2.3.4.积极预防产后出血、感染和血栓栓塞。
2.3.5.产后宜应用抗生素预防感染,如头孢哌酮(先锋必)4~8g/d,头孢噻肟6~12g/cl;头孢曲松(菌必治)2~4g/d,每日总量均分为每8小时1次,静脉滴注。主要预防感染性心内膜炎。一般用要到产后4~6日。
3.治疗注意事项:
3.1.早期心力衰竭表现如下。
3.1.1.轻微活动后即出现胸闷、心悸、气短。
3.1.2.休息时心率>110次/分,呼吸>20次/分。
3.1.3.夜间常因胸闷不适需坐起呼吸,走到窗口呼吸新鲜空气。
3.1.4.肺底部出现少量持续性湿性哕音,咳嗽后不消失。
3.2.心脏疾病患者孕前咨询十分重要,要根据心脏疾病种类、病变程度、是否需手术矫治、心功能级别及医疗条件等,综合判断耐受妊娠的能力。
3.2.1.可以妊娠:心脏疾病病变较轻,心功能Ⅰ~Ⅱ级,既往无心力衰竭史,也无其他并发症者可以妊娠。
3.2.2.不可以妊娠:心脏疾病病变较重,心功能Ⅲ~Ⅳ级,既往有心力衰竭史、有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天性心脏病、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细菌性心内膜炎、急性心肌炎等,孕期极易发生心力衰竭,不宜妊娠。特别是年龄在35岁以上,心脏疾病病史较长者,发生心力衰竭的可能性很大,不宜妊娠。
3.3.妊娠期特别要注意营养和休息,预防上呼吸道感染以免加重心脏负担诱发心力衰竭。心力衰竭时,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的治疗先控制心力衰竭再行手术;病情难以控制者,边控制心力衰竭边丁.术抢救。
3.4.分娩时和产后3日内特别是产后24小时内仍是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时期。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
3.5.治疗过程中的药物配伍。特别要注意药物之间的相互配伍和影响,特别是利尿、强心和扩血管药物之间的配伍。这三种药物的应用,应根据心输血量、动脉压以及是否有心肌缺血而定。利尿剂可降低心室充盈压,减轻肺充血,但不能增高心输血量和改善灌注不足。强心药物可以增加心输血量,但增加了心肌需氧量,对已有心肌缺血者不利。扩血管药物在心肌缺血的情况下可降低后负荷,起到较好的效果,但动脉压的降低可影响冠状动脉血流量。故应遵循下列原则。
3.5.1.充血性心力衰竭而灌注量尚正常时,可用利尿剂。
3.5.2.严重心力衰竭,如血压正常或升高时,妊娠合并心血管系统疾病的治疗可用扩血管药物。
3.5.3.充血性心力衰竭合并灌注不足时,可先用扩血管药物和利尿剂,待动脉压下降后,再用强心药物。
3.6.再次妊娠心力衰竭致死风险较大,产后应避免再次妊娠;不同意绝育术者,需严格避孕。
3.7.多学科综合治疗。治疗时最好有心内科和儿科医师参加,组成抢救治疗小组,仔细分析每位患者的病情,制定个体化治疗方案,可显著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病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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