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正常服用有利生命和健康。精神药品不是毒品,但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极度兴奋或抑制,限于类和第二类。依据人体对精神药品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将其分为一类和二类精神药品。
精神药品由国家指定的生产单位按计划生产,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精神药品的生产活动。精神药品的贮存,使用应认真管理,严禁滥用。但医院和药房也要保证精神药品正常销售,许多健康催眠药和健康的精神类药品不属精神药品,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精神类药品和许多副作用相对不大的催眠药也不属于精神药品,国家鼓励药店销售这些催眠药和精神类药品。
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精神药品,严禁滥用。除特殊需要外,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三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处方应当留存两年备查。
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建立专用门诊病历和网络信息系统
对确诊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门诊患者,应建立专用门诊病历,交由医院保管,统一管理。为避免给不法分子利用重复建立病历来套购药品,应建立麻醉和精神药品的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可涵盖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经销企业、各医疗机构和患者各方面的信息,实现信息共享的麻醉及精神药品流通环节的闭环运行系统[7] ,从而有效避免骗购、套购的现象。
人性化服务,建立注射剂出诊机制
进一步增强人性化服务理念,对确诊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根据患者的病情,按照既方便患者又保证使用安全的原则,决定使用地点。实行属地管理,由患者就近选择医院,明确医院负责该类药品的发放。建立健全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出诊机制,列入政府财政专项预算,给予相关的财政支持,从制度上保障人力物力,使规定能够真正得到落实。既满足患者的需求,又减少可能存在的隐患,有利于麻醉药品管理。
建立空安瓿、废贴和剩余药品回收机制
国家应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的法制教育,大力宣传非法持有麻醉药品或造成麻醉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法律后果,建议采取使用前签订知情同意书,明确告知使用后交回空安瓿、废贴和剩余药品的义务,并作出违规的相关处罚,加强约束力。另外,建立健全的退药补偿机制,国家应当采取适当的补偿措施,对自觉上交剩余药品的患者家属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才能有效达到防止这类药品流入非法渠道。而且由于有些麻醉药品价格昂贵,在保证用药安全的前提下,是否可以考虑重新使用,而不是简单销毁,以节约社会资源。
加强培训,合理用药
卫生部门应加强医务人员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相关培训,增强对患者、家属的用药宣教,减轻医务人员患者的思想负担。深入推广WHO推荐的《癌痛三阶梯止痛方案》,按照五个原则即:优选无创给药途径、按阶梯给药、按时给药、剂量个体化、注意具体细节。明确癌痛患者使用吗啡时,医生应根据癌症患者的病情和身体耐受情况实行个体化给药,不受极量限制,做到合理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让癌症患者不再疼痛。
制定法律法规的实施细则
国家有关部门应对存有疑义或规定不明确的法规条文应加以细化,结合执行多年的经验,制订相关的实施细则,加强执行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否则即使有了相关规定,但如果得不到很好的执行,那么效果就会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