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数视力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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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对数视力表自1958年推出后,引起国内广大眼科工作者的重视和肯定,其主要观点是:“统计学里要求同质才可相比。在五分法中用以测量视力的有视标、手指、手掌和光亮,相应的它们所测得的视力亦不相同,即用视标和手指所查为锥体功能,即中心视力。以对数视力表代替小数制视力表无疑是视力检查技术的一大进步。本标准适用于儿童青少年一般体检,招生、招工等体检的远、近视力测定,临床等方面亦应参照使用。

检查标本:不需要
检查方式:试验
检查分类:物理检查
检查项目:五官/头颈
检查分析
正常指标:

  5.0及以上,相当于小数记录的1.0视力、分数记录的6/6或20/20视力。

异常指标:

  5.0以下,每级相差0.1,异常递减

检查分析:

  1 视标形状:采用三划等长的正方形“E”字视标,其每一笔划或空隙均为正方形边长的五分之一。2 正常视力标准:规定能分辨1′视角的视力为正常视力标准,记为5.0,相当于小数记录的1.0视力、分数记录的6/6或20/20视力。3 标准距离:规定远视力表的标准距离为5m,近视力表为25cm。4 视标增率:视标排列采用每10行相差10倍,即100.1 的增率(等于1.258925……)。各行视标的视角均严格按此增率呈几何(等比)级数排列。5 视力记录:采用5分记录法。3.0以上视标每增加1行,记录相差0.1,呈算术(等差)级数排列。每行视标同时附有相应的小数记录值(略值)。6 直接可测范围:远视力表较大视标的视角为10′,最小视标的视角为0.501′,直接可测4.0~5.3(小数制0.1~2.0)的视力。近视力表较大视标的视角为100′,最小视标的视角为0.631′,直接可测3.0~5.2(小数制0.01~1.5)的近视力。

适宜人群:

  适用于儿童青少年一般体检,招生、招工等体检的远、近视力测定,临床等方面亦应参照使用。

不适宜人群:

      没有不适宜人群

检查注意事项

  试验检查是临床外科常用的检查式,利用特定的动作,试剂初步诊断或鉴别相关疾病。体征是医生给病人检查时发现的具有诊断意义的征候。

  1.检查需要严格遵守操作规范,提前了解检查的原因、目的和要求,便于更好地配合医生要求,减少检查误差。

  2.绝大多数只是作为初步诊断,还需要配合其他检查。

  3.作为鉴别试验时候,只针对在其他检查过程中出现异常或具备特征性症状的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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