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依据】
1,以自觉烦乱、容易激怒为主要不适感,其他不适感均为继发或伴发,包括情绪恶劣、激动、大发雷霆等。
2,上述情况时有发生,但每次持续时间不超过2周。
3,引起明显苦恼,可使精神活动效率降低,甚者轻微妨碍社会功能。
4,不为任何躯体疾病或精神疾病的某一症状。
5,应排除已诊断为狂躁症或全身性疾病,如肝硬化引起的肝性脑病、癫痫、狂躁症等有烦躁易怒表现者。并排除因药物原因引起的情绪改变,如长期使用安眠药、吸毒、酗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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