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2018年10月6日成文、2018年10月29日发布的《关于严格管制犀牛和虎及其制品经营利用活动的通知》中,明确解禁犀牛角、虎骨用于医疗使用或医学研究。也就是说,被禁用了25年的名贵动物(犀牛角、虎骨),可在限定的条件下重新用于医疗活动。犀牛角、虎骨作为动物药,有资源广、活性强、疗效高、效益大的特点,其实,在传统中医药中运用相当广泛。
1.虎骨
(1)虎骨具有固精益肾、强筋健骨、调和气血、滋阴壮阳、祛风散寒、清心去毒等功效,常用于中风(半身不遂、四肢麻木、口眼歪斜、偏瘫等)、筋骨疼痛、风湿痹痛、各种毒症(疮痈肿毒——由金黄色葡萄球菌感染引起的多毛囊、皮脂腺或汗腺的急性化脓性感染性疾病、瘰疬——颈淋巴结结核等)、骨折伤痛、男性疾病、妇科疾病等病症的治疗。
(2)药理学上,虎骨具有消炎、镇痛、镇静的作用。
2.犀牛角
(1)犀牛角在中医上用于解热、凉血、解痉、解毒已经有两千多年的历史,一般情况下,犀牛角与其他药物构成复方药物使用。
(2)药理学上,犀牛角具有强心、解热、定惊的作用。
既然解禁了名贵动物(犀牛角、虎骨)的药用,必然也已经考虑到了野生动物的宝贵,因此,提出了只可从人工繁育的动物中获取药用成分。发文中明确说明,使用犀牛角和虎骨有明显的限制:
(1)仅限从除动物园饲养、繁育之外的人工繁育犀牛和虎获取犀牛磨角粉和自然死亡虎骨。
(2)符合条件的医院(由国家中医药局确定)。
(3)符合条件的处方医师(由国家中医药局确定)。
(4)定量、定向供应方式和标识管理措施由国家林草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中医药局研究制定,严格防止滥用现象。
但是,允许了名贵动物(犀牛角、虎骨)可以作为药用,是否会给非法走私、出售、收购等各种犯罪行为,提供了“保护伞”?这应该是大家都要思考的问题。
在实行过程中,做到人工繁育的犀牛、虎体的标记,做到犀牛、老虎制品的标记,做到标记、定点生产与销售的宣传等,以明确人工繁育的稀有动物种群动态、确保来源可靠、患者拒绝购买没有标记的犀牛角和虎骨等制品,防止非法途径获得的制品进入医疗市场,可能需要一步一步实现。
也许,经国家中医药局确定,公布符合条件的医院、医师、定量定向方式和标识管理措施后,会有明朗的信息,使大众对此规定更加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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