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发症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一般有以下几种: 一种是指在一种疾病的发展过程中能够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称为前者的并发症。 而另一种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以上两种就是学者对于并发症常下的定义。
此外,并发症往往具有以下几个特征:我们从后—种疾病的发生规律上看,可以知道前后疾病之间其实并不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只是具有偶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后种疾病的出现往往归属突发性;此外,后—种疾病的发生一般来讲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此外,后种疾病的出现并非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所导致的。
一般来说,并发症的出现并不是由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而最终导致的,但是如果相关的医务人员未能尽到应尽的责任,那么可将并发症的医疗过错归属于相应的人员,一般来说,判断的依据为以下几点:
1.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预见义务
并发症在一般情况下往往是可以预见的。如果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而未能预见到并发症的发生,这种情况就说明了医务人员未能尽到结果预见义务从而构成了医疗过失。
2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告知义务
根据相关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如果在进行诊疗的过程中医师未能尽到此义务,则可以认定其违反了法定的告知义务从而构成医疗过错。
3.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
医务人员是否尽到风险回避义务,即医务人员是否采取了相应的诊疗措施以尽可能避免病人并发症的发生。要知道,并发症的相对可避免性决定了在一定的条件下,只要医务人员加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患者可能出现的并发症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
但是,如果在临床实践中,有时即使医务人员对并发症予以充分的注意并采取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病人并发症的发生。那么此时只要医务人员能够证明其在手术中严格遵守了技术操作规范,并对于不良后果的可能发生已经给予了充分的注意,那么医务人员无需承担责任。
4.医务人员是否尽到医疗救治义务
在并发症发生后,医务人员是否采取积极的治疗措施以防止损害后果严重性及范围的扩大。因此,作为医务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防范措施,以较大限度地减少并发症的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