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传染病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通常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甲型H1N1流感。
丙类传染病往往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手足口病。
需要注意的是,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则应该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如果是除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其他类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则应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后再进行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适当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实施,同时也应该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